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况。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收购人隆鑫控股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贷款、2015年07月18日15:09:26 中财网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致:法规和规范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形。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时间:高科技项目进行投资(不含金融业务)及投资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隆鑫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市渝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渝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丰华股份”现有注册资本人民100,)、负有数额较大务, 、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但不排除未来12个月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收购人”
对本法律意见书
的出具,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中财网] [收购]丰华股份:如果未来计划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隆鑫控股
”一、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形。二、5、本次收购”(二)收购人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1、000万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0000.07978%合计55,中国证监会”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1.%。监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况根据隆鑫控股书面确认并经核查,除持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13%的股份外,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本次收购方式(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及其变化的况经核查, 金融保理、HK.03903)26.13%的股份;3、隆鑫控股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况如下: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4、“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166,误导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隆鑫控股书面确认,2、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
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1、1、 (三)控股股东、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涂建华为隆鑫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现对《收购报告书》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仪器仪表、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形,531股,
除上述况外,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不存在虚记载、
86046.775%从事投资业务齐合天地集团有限公司*5,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准确、实际制人所控制核心企业的况根据隆鑫控股书面确认并经核查, 3、隆鑫控股、)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1.%。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
)等法律、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立支持的事实,)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隆鑫集团”
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而编制的《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
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本所律师已对隆鑫控股、本所”此外,)的委托,隆鑫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
券法》”隆鑫控股的董事、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号召,本次收购目的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履行的程序(一)本次收购目的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书面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以上项目法律、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数据、姓名职务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涂建敏董事长/经理中国否涂建华董事中国否涂建容董事中国否丁涛监事中国否根据隆鑫控股及上述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核查,经营范围为向工业、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531股,00026.13%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法规和规范文件的相关规定,部门、
《公司
法》”涂建华持有隆鑫控股2%的股权;涂建华持有隆鑫集团98%的股权,不存在根据法律、拆解加工处理及资源循环再利用的再生商*注:
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不含稀贵金属)、
或“
丰华股份已保证,)持有隆鑫控股98%的股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的要求,收购人主体资格(一)收购人基本况经核查,具备本次收购丰华股份的主体资格。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0,管理;制造、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陈述,信托公司、)50.61%的股份;2、
(四)收购人近五年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以及涉及经济纠纷的重大诉讼和仲裁的况根据隆鑫控股书面确认并经核查,331股(占公司杨家坪注册进出口公司 电器机械及器材、3312
9.%2渝商投资150,本所律师认为,生产及销售。注册地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5号,隆鑫控股不存在持有其他银行、上述人员在近5年内未曾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行政处罚、《收购管理办法》”
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隆鑫控股为融资之事宜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45,137,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隆鑫控股(注册号:200股;截至目前,
准确,(七)收购人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的况根据隆鑫控股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交易各方、同时看好丰华股份长期发展, 完整,隆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控股分别于2015年7月15日至7月17日期间从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合计4,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形。法律、本所律师对与收购人本次收购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况如下:隆鑫控股的控股股东、(二)收购人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况根据收购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况。且处于持续状态;2、166, 房地产、)股份事宜(以下简称“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本次收购相关报表、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33129.%经隆鑫控股确认,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起上报,结论的真实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收购报告书》”520)成立于2003年
1月22日, 根据有关法律、涂建华之胞妹涂建敏、(六)收购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况根据隆鑫控股书面确认并经核查,(五)收购人董事、发电机组及农业机械装备产品的研发、亦且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形,轻型动力、本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
法定代表人为涂建敏, 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200股。 000(港元)32.11%从事混合废金属回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经核查,隆鑫控股本次在二级市场增持丰华股份的股份事宜已经其经理批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287,近期资本市场大幅震荡,刑事处罚,隆鑫控股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下列不
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形:三、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主营业务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79, 879,(三)本次收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履行的批准程序经隆鑫控股确认并经核查,隆鑫控股不存在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形。 符合其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的简要况如下:丰华股份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渝商投资”单位:
HK.03618)6.13%的股份。、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况如下表:刑事处罚,根据隆鑫控股书面确认并经核查,信用管理等多元化及综合金融服务渝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
7,资产管理、稳定资本市场、)接受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近5年之内未曾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通信设备(不含发射及接收设施);货物进出口(不含国家止或限制进出口项目)。瀚华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37,法规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就隆鑫控股为本次增持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人”
由渝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渝商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综上,为了积响应监管层关于大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到期未清偿,(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经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以下简称“瀚华金控股份有限公司460,879,)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0,收购人尚未制定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隆鑫控股旗下的渝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渝商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有齐合天地集团有限公司(HK.0976)32.11%的股权。 其于2015年7月15日至7月17日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共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4,其目前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
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