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仁和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舍莱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圆
  1970年12月16日。

商标的产品,

被告圆耕公司答辩称,   1983年12月10日,

RH”

被告舍莱公司、tradem

ar

k”

商标与原告的“

RH”   1、《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2001年5月8日,RH”《商标授权书》,《著作权转让协议》,因此,

RH”

商标经过舍莱公司的授权,

  2012-10-2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   该产品来源于合众公司,第一组材料: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标。机器汽缸,销售了使用“商标。被告:

委托代理人:

  四项注册商标的查询结果,

完全相同,

即发动机和引擎用汽缸,图形享有著作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仁和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城市领地B塔15-14号。遂请求法院:合众公司未侵原告权利。

质证,

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本院不予采信。合众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夏峰,本院无法确认其真实,的著作权人,但1的内容可以视为原告对其创作理念的当庭陈述;四被告对于3-6、何婧嫣,   合法、组织机构代码-6。商标的产品,本院不予采信;7、夏峰,对于4-6,本院无法确认其真实以及与本案的关联,西南商标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任巧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该公司仅销售了使用“并于2002年9月14日获准注册。第三被告共同提交的材料的真实、的著作权人。RDT”关联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而“侵权产品的,许智超,质证意见及本院的认证,

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仁和公司在庭审中陈述“   RH”重庆市圆耕进口有限公司、汉族,委托代理人:RH”原告于2001年5月8日将该作品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两字的拼音缩写,经过艺术变形之后而形成。为达到商标上的效果,将“证明四被告实施了侵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两字的拼音字母,   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页>重庆>著作权和邻接权原告重庆市仁和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舍莱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圆耕进出口有限公司、将“廖祖鹏,

  汉族,

使之看起来既像字母“将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商标注册,该公司员工。也可以理解为“   的连笔书写,商标的产品。RH”杨岩,

仁和”

原告对该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H”委托代理人:RH”江北区开公司

对于3,

  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汉族,

被告舍莱公司于2010年5月4日申请注册并于2011年5月7日获准注册的“

  第二组材料:

周道伦,

  RH”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商标事务所)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组织机构代码-7。该图形可以作两种理解:女,并不违著作权法的规定;后,RH”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No.),引擎汽缸盖。RH”总经理。商标与原告的美术作品“   第一被告、

  RDT”

商标信息查询结果,证明“RDT”商标的产品,第二被告、   但是认为10不能说明工商局进行了查处;第四被告认为8与本案无关,任萍,法定代表人:7、

《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RH”

图形创意

说明,销售了使用“重庆市圆耕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耕公司)、陈思,第三被告认为无法确认其真实,注册为

商标

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材料:

图形不构成著

作权法上的作

品;其次,

  被告:

  证明舍莱公司授权合众公司使用“证明圆耕公司销

售侵权产品受到

了工商局查处。4、被告:   圆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婧嫣,本院于2012年3月8日受理后,RDT”可以理解为“

仁和”

圆耕公司委托他人加工、许智超,无法证明原告“   重庆市合川区合众机械有限公司,依法由审判员赵志担任审判长,   

法定

代表人:   3、   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证明合众公司向圆耕公司销售了带有“重庆市合川区合众机械有限公司、

经质证,

该公员工。总经理。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第一被告、合法无异议,   RH”该公司在生产的产品上使用“   重庆舍莱商贸有限公司,经质证,   1970年12月16日。被告西南商标事务所为支持其辩理由,共同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材料:不存在侵权行为。总经理。   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东津沱埝口村三社。

被告的举证

、任巧燕,

委托代理人:

合法、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应当知晓原告是美术作品“

第二被告、

郭英,商标经过合法注册,RH”

原告发现,

  原告仁和公司就前述“

对于原告提交的材料,

5、

  侵了原告在先取得的著作权。   RDT”注册号为,

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不认

可原告的著作权,作了异形设计,重庆市圆耕进出口有限公司,

  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周道伦于2001年4月26日创作完成美术作品“

《商标授权书》,获得登字31-2011-F-6556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是允许的。H”原告仁和公司为证明其事实主张,

确认四被告侵了原告的著作权,

  仁和的商标”

第三被告无异议;第二被告无异议,

1、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四被告对于其真实、

图形相同。

因此,   RDT”   1、

法定代表人:

RDT”设计为空心的美术字体。RH”该公司的商标系自行设计,RDT”

被告舍莱公司答辩称,

第一被告、

被告舍莱公司、

商标注册的代理机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详细信息,图形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但认为不能证明四被告侵权。第四被告对于第一被告、9、10、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2、又像“图形的创。代表英文“因此,同时,组织机构代码-5。根据原、原告的“董事长。   仁和”原告对于该的真实无异议,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注册,本院不予采信。被告:

未侵原告的权利。

RDT”其应当知道原告对“原告重庆市仁和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舍莱商贸有限公司、合法无异议,人民陪审员陈刚组成合议庭,的缩写。

3、

2、RH”对于1-2,原告就“,

RDT”

1-2系复印件,t”被告合众公司生产、但认可其销售的部分产品使用了“

  第三被告对于该均无异议。

其注册时间在原告所称的“   举证、该公司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RDT”

1980年6月11日,

委托代理人:组织机构代码。《采购合同》,“但认为不能以这些否定原告美术作品的完成时间;第四被告对于1-3均无异议。2、对于7,不予采信,商标是经过合法注册的,重庆市合川区合众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公司)、

RH”

原告、该商标注册的代理人为被告西南商标事务所。证明

圆耕公司销售了

带有“   ,被告合众公司答辩称,

  无法确认其真实;第四被告对于真实无异议,

西南商标事务所曾于2001年代理原告申请“RH”

  2011年10月26日,

  第四被告提交的与本案无关联,也不能证明其完成时间和转让时间。   RH”的企业名称的拼音缩写,四被告对于真实、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提交日期:夏峰,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辩、   但认为不能证明“1-2证明“无其他佐证,总经理。证明西南商标事务所是原告“RH”

原告仁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思、

RDT”图形进行了著作权登巴国城注册进出口公司 9的真实、

经质证,

关联、而舍莱公司的商标经过合法注册,原告重庆市仁和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诉被告重庆舍莱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莱公司)、“

8、

图形(详见附图一)是其法定代表人周道伦创作的美术作品,证明舍莱公司授权合众公司使用“   图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为图形商标,法定代表人:男,

关联、

RH”但第一被告认为该登记证书证明了原告的著作权登记在其商标注册之后;第四被告认为不能证明“关联均无异议,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圆耕公司为支持其辩理由,   证明舍莱公司申请的“RDT”   RDT”RH”商标的产品。证明原告已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舍莱公司的“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371号。   对于9-10无异议。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08号38楼。证明“   本院予以采信;8与本案无关联,与代理审判员刘娟娟、证明作者已于2001年将美术作品“2002年9月14日获准注册,男,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材料:

  重庆市合川区合众机械有限公司、

  西南商标事务所代理舍莱公司申请“6、图形是作品,对于8-10,委托代理人:原告仁和公司诉称,10

为原告单

方提供,西南商标事务所的代理行为与原告所称的权利受到侵没有因果关系。RDT”

2011年10月26日,

其行为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   RDT”法定代表人:但西南商标事务所仍于2010年代理舍莱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将“为“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街道。商标;第四被告无异议。   合众公司、原告对于1-3的真实无异议,

先,

因为字母“

  被告西南商标事务所答辩称,

第三被告认为无法确认是其生产的产品;第二被告认为无法确认是其销售的产品,汉族,《商标注册证》。商标的行

为是合法行

为,女,dt”图形的完成时间和转让时间;第二被告认为无原件,图形已经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图形进行著作权登记之前。第一被告、   证明原告是美术作品“其创作理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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